手写签名保护措施怎么写_手写签名保护措施
1.办事需提供证件时是否都可以写上:此复印件仅作XXX用,其他无效。?
2.电子版手写签名怎么弄
3.制作电子签名要注意什么
4.签章是签字还是盖章
简单来说,电子签名是利用哈希算法与加密算法实现的电子文件上直接签字、盖章的技术。为了保障签署后的电子文件具备法律有效性,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后的电子文件还需要具备签署身份可识别、签署内容不可篡改的特性。
但是,通过上述技术名词解释并不能直观、易懂的说明电子签名的原理,以下是通过还原电子签名签署的过程简介电子签名是如何保证安全保密的:
场景:由于业务需要,你和我需要签署一份合作协议。为方便起见,你将拟好的电子版合同文本在线发送给我签署。
怎样确保合同只有我可查看且不被他人恶意窃取?我又怎样才能确定文件的发送人就是你呢?
关键点1:公钥私钥登场
为了满足电子合同内容保密性和发送人认证的要求,我们了解到非对称加密的加密方式。
非对称加密:具有唯一对应的一对秘钥,一个公钥一个私钥,公钥所有人可见,而私钥仅自己可见。
非对称加密具有这样的特性:用公钥加密的文件只能用私钥解密,而私钥加密的文件只能用公钥解密。
发送合同时,你将拟好的电子合同使用自己的私钥加密后发送;接收合同时,如果能够使用你的公钥解密,则说明这份文件就是你发送的。
但是,我怎么才能知道你的公钥呢?
关键点2:出了个CA来帮忙
我了解到,授权了一个权威机构叫CA,可以提供网络身份认证的服务。
CA (Certificate Authority) :全称证书管理机构,即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及管理机关。其主要功能为: 产生密钥对、生成数字证书、分发密钥、密钥管理等。
数字证书:是由CA机构颁发的证明,它包含公钥、公钥拥有者名称、CA 的数字签名、有效期、授权中心名称、证书序列号等信息,可以通俗为理解个人或企业在“网络”。
我向CA机构申请获取你的公钥,使用它对电子合同解密,解密成功则说明发送人就是你。文件发送人的身份确认了,那怎么保障电子合同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呢?
关键点3:哈希兄弟出场
有技术人员推荐了哈希算法(摘要算法),可以证明电子合同传输过程中是否被篡改。
哈希算法:通过加密算法将文本内容生成为一段代码,即信息摘要,其主要特征是加密过程不需要密钥,经加密的数据无法被反向还原。也就是说,只有两份完全相同的合同经过相同的哈希算法才能得到相同的摘要。
发送合同时,你将电子合同原文和经哈希运算的摘要一起发送给我接收合同时,通过对合同原文进行同样的哈希运算得到新的摘要,对比两组摘要是否一致即可证明我接收的文件是否被篡改
但是,如果传输过程中文件原文与摘要同时被替换了怎么办?
关键点4:对称加密来帮忙
除了上述的哈希算法、非对称加密、CA,为确保合同由发送到接收满足三个要求,即:由你发送、只能发给我、不能被篡改,我们还需要应用新的加密方式:对称加密。
对称加密:用单钥密码系统的加密方法,信息的加密和解密只能使用同一个密码。
发送文件时:
1、你通过哈希运算得到原文摘要并使用私钥对其加密,得到你的数字签名,再将数字签名和合同原文进行对称加密,得到密文A——对原文加密
2、再通过CA获得我的公钥,对上述步骤中对称加密的秘钥进行非对称加密,即我的“数字信封”——对秘钥加密
3、将密文A和我的数字信封一起发送给我
数字签名:用哈希算法提取出源文件的摘要并用发送人的私钥进行加密后的内容。
数字信封:用接收方的公钥加密对称秘钥”,这就叫“给乙的数字信封。
接收文件时:
1、我使用自己的私钥解密数字信封得到对称秘钥——能解开,说明是发给我的
2、再使用对称秘钥解密密文A,得到带有你的数字签名的原文
3、使用你的公钥解密你的数字签名,得到签名中的原文摘要——能解开,说明发送者是你
4、使用相同的摘要算法获取原文摘要并与解密签名中的摘要对比——摘要一致,则说明原文没有被篡改
除了文件内容不可篡改,精确记录签署时间固定合同生效期限也十分重要,网络环境中怎样怎么确保合同签署时间不可篡改呢?
关键点5:时间戳来证明
我又请教了专家,原来我们国家还有专门确定时间的法定授时中心,它可以在我们签署的文件上加盖“时间印迹”,即时间戳。
时间戳(time-stamp):书面签署文件的时间是由签署人自己写上,而数字时间戳则由第三方认证单位(DTS)添加,以DTS收到文件的时间为依据,更精准、更有公信力。
至此,我们签合同的时间精准记录、合同内容不可篡改、双方身份也真实有效,这下没问题了!但是,签署完的电子合同怎么存储呢?不管是哪一方签署,日后产生纠纷都难免对合同存储期间的安全性产生质疑。
关键点6:找个权威第三方来存证
听说有专门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可以保存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数据,当用户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可申请出具具有公信力的证明。
合同签署的最后一个问题:存储问题也解决了!但唯一不足之处就是:签署过程太麻烦!为保障电子合同有效性,我们用到了非对称加密、哈希运算、时间戳等技术,还要CA机构、公证处等机构协助;
怎样更简单快捷地签一份有效的电子合同呢?
关键点7: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与手写签字或盖章的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结合上述电子合同签署过程,我们可归纳总结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关注以下几个核心点:内容保密性、内容防篡改、明确签订身份、明确签订时间。
同时,为保障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证据能力,合同签署全程还应当由权威第三方机构存储公证。
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办事需提供证件时是否都可以写上:此复印件仅作XXX用,其他无效。?
之前我写的一篇文章,希望可以帮助题主答疑解惑:
证书的含义——证书并非合规的数字证书类型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25056-2018 信息安全技术 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3.9的定义,数字证书类型按用途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两种,按类别可分为“个人证书”、“机构证书”和“设备证书”三种,当中并无“证书”;
按照国家密码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M/Z 0001-2013”《密码术语》第2.115条对数字证书的定义,“数字证书也称公钥证书,由证书认证机构(CA)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持有者信息、公开密钥、签发者信息、有效期以及扩展信息的一种数据结构。按类别可分为个人证书、机构证书和设备证书,按用途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其中也没有“证书”一说,由此可见,所谓证书,并非是具有正式法律渊源和合规依据的证书类型;
那么何谓“证书”?
参考北京CA在其电子认证业务规则(CPS)第1.4.1条d项的定义,“型数字证书是北京CA面向签名行为业务场景签发出的数字证书,在业务过程中,根据订户提交的业务场景中相关信息(电子文档、签名行为特征信息、手写笔迹或其他签名行为证据信息等)自动固化至数字证书的扩展域,签发出型数字证书。型数字证书所对应的私钥为一次性使用,对业务场景的信息数据进行电子签名,在使用后即被销毁”;该CPS第6.1.1和6.1.2进一步明确“型证书的签名密钥对由签名设备生成并保管”。
在上海CA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CPS)中并无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专门发布了《证书证书策略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其中第1.6.13条给出定义,“数字证书是面向即时业务或者特定业务场景,上海CA所设计的一类基于证书专利技术的特殊数字证书。在业务过程中,自动将业务场景中相关信息(电子文档、签名行为特征信息、手写笔迹或其他签名行为证据信息等)关联至数字证书的扩展域,签发出数字证书,实现业务过程中的可靠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所对应的私钥一般一次性使用,其在使用一次后即被销毁”;
再参考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CPS,在CFCA的业务规则中没有规定“证书”,但在第1.4.1.2中提出了“CFCA场景证书”,指出“CFCA 场景证书是一种适用于对即时业务或者特定场景业务进行签名认证的数字证书。在业务结束时自动申请,将业务场景中所有信息整合形成数字证书的扩展域信息。使用场景证书对即时业务或者场景业务证据签名后可证明证据在取证结束后无篡改,并保证多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场景证书使用时不限制签名次数,也不限定特定文档,可用于对即时业务或者场景业务中的所有证据分别签名。脱离该场景后,证书即不能使用”,第6.1.1“密钥对的生成”章节进一步明确“场景证书的密钥生成由负责场景业务的业务提供方生产,并负责保护场景证书私钥的安全”。
从以上几个典型CA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中可以看出,“证书”本身并非正式的证书类型,而更多的是各CA机构为市场拓展所衍生的营销定义,综合分析这些定义,无论是“证书”或是“场景证书”,可以发现具有如下共同点:
1、证书的生命周期都极短,在发生时颁发证书,结束证书即被终止;
2、证书的私钥并非由用户(证书上记载的签名人)掌握,而是由签名场景的业务提供方实际掌控。
证书的法律性质——不具有预期的法律效果
证书虽然不是具有合规依据的证书类型,但由于获得的方式非常容易,让其事实上成为了目前市面上最广泛存在的一种数字证书形式,大量的电子合同SaaS平台都在使用证书提供电子签名服务,那么基于证书的电子签名,是否具有相关当事人所预期“等同于纸质签名”的法律效果呢?
签名的法律含义是“签名人对被签名内容的认可”,因而一份符合预期法律效果的电子签名需要具备3个条件:1、文件包含电子签名的事实,2、签名人的身份可以确定,3、签名行为人(即实际在文件上完成签名操作的人)与“文件上表明的电子签名人”身份一致。
按照数字证书签名的基本原理,签名是通过“私钥”运算完成的,掌握“私钥”是执行电子签名行为的前提,换言之,谁掌握“私钥”谁才可能成为实际的签名人;
在证书电子签名的场景中,根据前文北京CA、CFCA以及上海CA的CPS规则,证书的“私钥”并非由用户掌控,故而用户不可能成为实际的电子签名人,签名行为实际上是由提供签名系统的业务方所完成的;虽然证书的有效期很短,但短暂的有效期只是降低了其他第三方盗用私钥伪造签名的风险,却不能阻止提供签名系统的业务方滥用用户签名的能力,对此,CFCA在其CPS中更是特别强调“场景证书的密钥生成由负责场景业务的业务提供方生产,并负责保护场景证书私钥的安全”;由此可见,由于签名系统的业务方,可以随时以用户的名义向CA机构取得证书,也就使得业务方具有了随时以用户名义在任何文件上伪造签名的能力。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基于这种证书电子签名,由于无法将签名行为与签名人身份建立不可否认的唯一绑定,因而不符合“电子认证”的基本原理,不能表明“签名人对被签名内容的认可”,不具有当事人等同纸质签名的预期法律效果。
证书的实用价值——用于保证被签名数据的防篡改
正如CFCA在其CPS中所言,“使用场景证书对即时业务或者场景业务证据签名后,可证明证据在取证结束后无篡改…”;在北京CA的CPS中虽然没有明确证书的具体功能,但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905号”行政判决书中,也明确承认“北京数字认证公司2018年2月为平安科技公司签发…的型证书,通过证书签名固化平安科技公司与用户签署电子合同的业务场景信息,证明相关信息的完整性,…使用北京数字认证公司签发的型证书实施电子签名的主体是平安科技公司而不是用户。…符合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电子签名人”,是平安科技…”。
结合前文的分析和上述CA机构的自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使用证书的实际“签名人”并非是“证书上记载的证书持有人”,而是提供签名系统的业务方;
2、证书上记载的证书持有人仅仅是“名义签名人”,由于实际签名行为并非名义签名人所为,其不是依照《电子签名法》规定“需要对电子签名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电子签名人”,使用证书签名的电子文件,对名义签名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3、证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电子签名的技术,保证发生场景中相关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产生后被篡改,但对于数据产生的过程以及数据本身是否真实在所不问,因此证书的电子签名不具有抗抵赖性。
证书的滥用风险——证书的滥用现象及其严重后果
从前文可知,证书的主要功能,在于以签名的形式,对场景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以防止数据被篡改,而不在于保证电子签名的抗抵赖性,因此,证书的电子签名本身并非是《电子签名法》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电子签名,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技术工具,使用证书签名技术实现电子数据的防篡改功能。
然而实务中,证书的实际使用却与此大相径庭,大量的证书被直接应用于诸如电子合同等法律文书的签署,且服务提供商公然宣称其具有《电子签名法》意义上的可靠电子签名的效力,这就给用户、名义签名人、签名依赖者,乃至电子认证行业产生了重大误导,同时也给工信部的行业监管带来了负担。
举例来说,前文提及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905号”“薛某某”诉“工信部”行政诉讼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件,在该案中,平安科技公司错误地将北京CA颁发的证书用于“银行与薛某某”之间的法律文件签署,而事实上“薛某某”从未向北京CA申请过数字证书,但平安科技公司却以“薛某某”数字证书生成了“薛某某”的电子签名,并基于该电子签名向“薛某某”主张权利;为此“薛某某”将平安科技公司及北京CA的违规做法向工信部进行了投诉,但工信部又未能恰当处理,最终导致“薛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定工信部败诉。除此之外,也还有更多的当事人,通过工信部的监督平台,向工信部反映电子合同SaaS平台擅自签发数字证书的遭遇…,这一系列现象直接表明,证书的滥用实际上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如同企业印章的公安备案一样,电子认证的本质是将一个“外在标识”与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建立绑定关系,从而获得经权威认证的电子明;对于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标准数字证书而言,其颁发流程的严肃程度通常不亚于“居民”,证书并非标准的数字证书,其主要作用是防篡改而并非身份识别,因此实务中证书的颁发流程比标准数字证书容易得多,但由于从外观上,证书与标准数字证书并无区别,这就给证书的滥用带来了动机和隐患。
很多CA机构由于片面追求证书的发放数量和市场回报,将证书的签发通道公开出售,对证书的实际使用放任管控,甚至有意无意地给予配合,使得越来越多的证书被错误地当作标准数字证书用于法律文件的签署。电子认证这一原本以“公信力”为根本,以严谨审慎为支撑的行业,成为了“橡皮图章”的单位,罔顾法律风险,俨然成了“认钱不认人”的证书贩卖机构。
证书的应用泛滥,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证书风险问题的对策——解决证书滥用问题的几项举措
证书作为CA公司一项市场化的证书业务创新,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从CA行业入手进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取如下措施。
一、主观上充分认知“电子认证”服务的严肃性
“身份”是所有法律行为的基础,电子认证行业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需要一个“可信”的权威机构,能够独立审慎地将一个“外在标识”与“特定对象”的“真实身份”进行认证绑定,从而赋予特定对象一个可靠的电子身份。CA机构虽然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却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认证并不仅仅是一项市场化的技术服务,而且承载着对应的公信职能,每一枚数字证书的可靠性程度,都可能会对签名人、签名依赖方及其他相关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保证数字证书签发过程的严肃性和结果的可靠性,是每一个CA机构的应然之责,《电子签名法》也明确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 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
但实务中,很多运营行为违背了这样的要求,一些CA公司将法律赋予的身份审核权,有偿转移给其他业务合作方,只要合作方愿意付费,即可实现合作方业务系统与CA系统(RA)层面的对接,CA接到合作方向“特定主体”签发证书的指示,就直接签发证书,不但不去核实该特定主体是否真地提交了证书申请,而且还直接把数字证书交付给合作方而非证书所有人,正是这种做法,使得“业务合作方”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电子认证”提供者,而CA却成为了只管证书签发的“数字证书代工厂”,也使得“业务合作方”实际上获得了以任何人的名义获得CA签发的“数字证书”,进而获得伪造任何人电子签名的能力;前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905号”案件中,平安科技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薛某某”的证书,并能够以“薛某某”名义完成电子签名,就是因为这种业务模式造成的结果。
进一步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对“电子认证”服务的严肃性认知不足是一个重要因素;
现实的物理世界中,个人和企业的身份由公安机关和工商机关负责认证,单位公章由行政许可的专门机构制作并由公安机关备案,“认证、、备案”构成了物理世界里可靠身份管理的有机整体;本质上,电子认证就是电子世界里身份认证、印章制作与备案的“三位一体”,颁发数字证书如同刻制印章,证书链和公开证书列表如同印章的公安备案,而有效的身份认证是数字证书可靠性的源头,正如公安机关不能将签发时身份核验的职能让渡给其他人一样,CA机构颁发数字证书时,身份认证不但是CA的权利,更是CA的基本义务,因而必须充分认识到可靠身份认证在“电子认证服务”中的关键作用,坚决纠正一些CA因片面追求市场效益,将身份认证的主动性、数字证书的可靠性以及CA行业的权威性,贩卖给业务合作方的错误做法。
二、禁止使用“名义签名人”身份颁发证书
根据《电子签名法》三十四条的规定,“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因此,只有“持有证书私钥”的人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电子签名人”,而在证书的场景中,无论是业务合作方的信息系统直接生成“私钥”或是由业务系统定设备生成“私钥”,“私钥”都不可能被“名义签名人”所持有,实际的电子签名人永远只能是业务合作方,因此证书颁发给业务合作方或者合作方的设备,才是正当之举,以名义签名人身份颁发证书不但涉嫌违规,而且也容易使用户产生混淆,给行业监管带来负担,更是给合作方的不当使用提供了机会。
三、为证书的核验提供专门OCSP证书状态列表
由于证书的有效周期短且数量大,同时,证书的主要功能在于数据的防篡改,与标准数字证书的抗抵赖性具有显著区别,因此将证书的公开证书状态列表,与标准数字证书状态列表进行区分具有一定的必要,如此,既能有效优化证书列表的总体查询性能,又能起到向用户明确告知证书属性的作用。
四、公开明示证书的功能是防篡改
证书在实务中被大量滥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证书功能上的误导性,虽然一些CA机构在其发布的CPS中明确了证书的用途,但并非每一个证书使用者或电子签名依赖者都是行业专家,能够真正理解证书与标准数字证书的区别,为了避免证书被不当地使用于法律文件的电子签署及其他非防篡改应用场景,有必要在每一枚证书的扩展项中明确载明功能仅限于防篡改,并在各种证书的产品页面上对其功能的限制性加以说明,从而进一步杜绝证书的不当使用。
五、整顿滥用证书的业务合作场景
对于已经开展的证书业务,有必要按照实际的业务场景进行相应的梳理,对于符合证书功能需求的继续沿用,对于存在偷换概念将证书用于法律文件签署,有条件转换为使用标准数字证书的,应更改合作模式,不具备转换条件的,应停止证书的使用。
电子版手写签名怎么弄
办事需提供证件时,如果需要都可以写上:此复印件仅作XXX用,其他无效。
1、此种方法对避免他人利用该复印件从事其它用途很有作用,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2、复印件上手写签上自己的名字,最好能够写上提供资料的日期;
3、除自己的签名和日期需要手写外,其它的也可以刻印章子盖上去;
4、写在复印件上的正文空白区域内,千万别覆盖文字和个人照片;
5、通过其他方法需要取保护措施,以避免相应风险。
制作电子签名要注意什么
在利用WPS文字与Word文字进行日常办公时,经常需要制作各种各样的文档,当制作合同或者写申请的时候,有时候申请人的签名需要手写,那么当申请人不在现场的时候,需要在申请人手写签名的地方制作出手写效果的名字。由于现在是数字化时代,即使是个人签名也经常会使用电子签名取代手写签名了。
电脑wps电子版手写签名的做法如下:
1、打开WPS文档电子合同文件,点击插入-,
2、插入手写签名的后,点击布局选项,设置为衬于文字下方,
3、挪动到合适的位置,
4、点击,再点击上方的工具,点击颜色,
5、点击设置为黑白,
6、这样就设置好了手写签名项。
签章是签字还是盖章
法律分析:个人用户完成实名认证后,会获得系统默认的电子签名,用户可使用该电子签名在线签署电子合同。同时,用户也可制作个性手写签名,并将手写签名设置为默认签名。
手写电子签名制作流程:进入个人中心,点击“账号管理”-“我的签章”,点击右上角“添加”按钮,即可在手机上制作手写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签章是签字或盖章,也可以是签字同时加盖章。
1、法律法规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签章的分类。
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
法人单位的签章,一般公文只是在公文末尾的单位名称上加盖法人章(公章);部分涉及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公文,除有单位名称和公章外,还要法定代表人手写的签名并加盖私人印章。自然人的签章,在文档的姓名栏手写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私人印章。
3、电子签字。
由于现代印章用电脑雕刻,印纯岁章作的几率也相应的变大,单一的加盖印章已流于形式,故往往把手写的签字结合使用。随着现代指纹分析的能力的提高,一些重要的合同除了签字盖章外,还要盖手印,这时的签章就包含签字,盖章,打手印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签章方式:
1、签字(手写签名)。
这是最常见的签章方式,通常是通过用手写自己的名字或签名来确认和认可文件或合同的有效性。签字可以有各种风格和格式,每个人的签字都有独特性。
2、印章(盖章)。
印章是一种专门制作的个人或组织标志,包括名称、标志、图案或其它特定设计。使用印章可以提供额外的保护措施,防止签名的伪造和篡改。
3、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是一种使用密码学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和验证的方式。通过使用公钥和私钥,数字签名可以提供文件完整性、身份验证和不可抵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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