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可以被更改且难以被发现判断题_电子签名可以被更改且难以被发现
1.海南省电子签章工具的pin密码
2.电子公章是怎样避免“萝卜章”风险的?
3.证据没有原件怎么认定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通常用的抗抵赖措施是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技术。
系统抗抵赖的实现原理是基于数字签名技术,通过上面对数字签名技术的描述,我们知道基于签名及签名验证,可以判断数据的发送方是真实存在的用户。
通过对签名的验证,可以判断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更改。从而,可以实现数据的发送方不能对发送的数据进行抵赖,发送的数据是完整的,实现系统的抗抵赖性和完整性需求。
对于B/S架构和C/S架构,都需要用基于签名及签名验证的实现原理。对于B/S架构,客户端数据签名模块以控件的方式,配置在需要进行签名的网页中,供用户访问时下载。对于C/S架构,客户端数据签名模块以动态库的方式,供专业客户端软件调用。
抗抵赖服务旨在生成、收集、维护有关已声明或动作的证据,使该证据可得并且能够验证该证据,以此来解决电子邮件的冒、否认、恶意邮件、垃圾邮件等相关安全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时常会发生电子交易事后抵赖的情况发生,由于电子邮件传输协议在设计之初的缺陷,缺少相应的责任归属等安全措施,难以为追究相关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海南省电子签章工具的pin密码
微信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
微信内容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_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电子公章是怎样避免“萝卜章”风险的?
海南省电子签章工具的PIN密码是指在使用电子签章工具时,需要输入的个人身份验证密码,以确保签章操作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PIN密码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签章工具进行签名操作。PIN密码通常是由数字、字母、符号等组成的一串字符,只有拥有正确密码的人才能进行签章操作,从而保证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电子签章中,PIN密码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可以保障签章操作的安全性,还可以防止签章过程中的非法篡改和冒用行为。因此,对于电子签章工具的使用者来说,正确设置和保护好自己的PIN密码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PIN密码,还有其他的加密技术和身份认证方式,如数字证书、生物识别等,这些安全性更高的技术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未来的数字化时代,保障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技术和手段将越来越重要。
证据没有原件怎么认定
电子公章是电子签名技术的一种应用
这里要特别提到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而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电子形式的签名。实际上人们可以否认曾对一个文件签过名,且笔迹鉴定的准确率并非 100%,但却难以否认一个数字签名。因为数字签名的生成需要使用私有密钥,其对应的公开密钥则用以验证签名,再加上目前已有一些方案,如数字证书,就是把一个实体(法律主体)的身份同一个私有密钥和公开密钥对绑定在一起,使得这个主体很难否认数字签名。
就其实质而言,数字签名是接收方能够向第三方证明接收到的消息及发送源的真实性而取的一种安全措施,其使用可以保证发送方不能否认和伪造信息。
数字签名的主要方式是:报文的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散列值(或报文摘要)。发送方用自己的私有密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然后,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文的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散列值(或报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来对报文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和验证。如果两个散列值(也称哈希值)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哈希值有固定的长度,运算不可逆,不同明文的哈希值不同,而同样明文的哈希值是相同并唯一的,原文的任何改动其哈希值就会发生变化,通过此原理可以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事实上,被篡改的经过数字签名的数据电文很容易被发觉,甚至该文件在外观上即可识别、无需鉴定,除非被告能够提交不同内容且未发现篡改的经过数字签名的数据电文。
法律主观:
证据不能认定过错有什么原因 1、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实为书证的一种,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工具,被大量运用。在现实生活中,也恰恰是这两类书证,特别是手机短信,作为曝光 婚外情 的“罪魁祸首”。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所记载的内容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依据是《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难以被 法院 信的最大困境是,当事人无法证明信息发送方的真实身份。并且,保存的载体常由对方所控制,极易被对方删除。同时,在法庭的质证过程中,不便向法庭展示。为此,一个常用的保存证据的手段是,申请 公证 机关进行公证。 仍需注意的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所记载的内容只是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对方发生了婚外情。而即便能反映有婚外情,但与《 婚姻法 》所规定之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仍有较大距离。 2、手机、电话通信记录 发现婚外情线索的另一常见途径是手机、电话的通信记录。一般来说,配偶的手机或是独自在家期间,长时间、频繁的与某一机主联系,特别是对于手机来说,短信频繁来往,深夜有主被叫记录,常是婚外情的一个表征。 从保护机主隐私性的角度出发,当前,相关电信部门均要求机主本人才能查询通信记录详单。在实践中,获取通信记录详单的,要么当事人自己是机主,要么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得。 而正是因为手机、电话的通信详单所承载信息的有限性,除了能反映配偶与某个机主频繁联系外,无法反映其他内容。因而,往往难以作为认定婚外情的依据。法院一般也不会同意当事人申请调取电话详单的申请。 3、QQ、MSN等聊天记录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上即时聊天工具由于其无偿性,越来越获得公众的认可。并且,很多聊天工具的功能,甚至集合文字、语音、图像、等功能一体,极大的便捷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同时,也为婚外情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又相对私密的场所。 由于QQ,MSN等聊天工具的记载内容,不便于在法庭上举证,并且很容易被控制一方所删改。在司法实践中举证,非常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公证机关对下载内容进行公证,其内容的真实性首先就不会被认可。 在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发件人与收件人身份亦难以得到确认。正是由于QQ,MSN所提供的是网络虚拟环境,沟通者都是以非真实姓名注册,因而QQ,MSN记录的效力性比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更难以认定。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 法律知识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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