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2019_电子签名法全文最新
1.电子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哪一年被表决通过,哪一年正式实施
3.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4.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体有哪些规定
5.电子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6.电子签名的我国立法
7.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电子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法律解析:
合同上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哪一年被表决通过,哪一年正式实施
首先,不是所有的电子合同,都是有效的。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具备四要素:
即真芹大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未改、原文未改。
《电子签名法》
也就是在签署环节,要确保签名人的身份真实准确,有明确的签署意愿表达,签署的文件原文和签名数据嫌袜竖本身不能被篡改,满足以上四点要求的,就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因此,电子合同签署,需以身份认证、时间戳、加密算法等电子签名技术实现。
①真实身份:用户在使用电子签名之前需要确保线上线下身份一致,通过人脸识别、银行四要素等进行身份认证后,颁发代表网络身份标识的数字证书,只有本人操作方可认证通过。
②真实意愿:身份认证后,每个用户会获得独立的数字证书。每次签署需要用户做签署确权的动作,比如刷脸、短信验证、签署密码等,来完成签署意愿确认。好腊
电子合同身份认证(来源:e签宝)
③和④:综合应用RSA、SM2、SHA 256、SM3等密码算法,符合PADES标准,引入时间戳。通过这些加密方式签署的文件,可以确保签署内容和时间被固化,原文防篡改和签名防篡改,或者篡改后可被发现。
电子合同示例(来源:e签宝)
因此,只要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能够做到用户在签署过程中,通过身份认证、意愿认证,再结合时间戳、数字证书、密码算法等防篡改技术,就能保障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安全且有效。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2004年被通过,2005年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前版本为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电子签名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和民事活动当中,例如银行业务、合同、文件、单证等文书签署。
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体有哪些规定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电子签名的定义,将其定义为用于表明签署人身份并具有与手写签名相同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认证要求,要求电子签名必须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认证方法,以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4,电子签名在司法和行政审判中具有证据力。
5,电子签名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相关安全和管理责任,保护用户的电子签名和相关信息的安全。
6,对伪造,盗用,篡改,否认或拒绝履行电子签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签名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用于规范和保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电子签名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并为电子签名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知识扩展:
自1995年世界上产生第一部电子签名法以来,发展到现在包括中国在内已经有六十多个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并定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文约4500字,共五章36条,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
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旨在扫除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障碍,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继续扩大和发展,增强网上作业的安全性、有效性。
电子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在电子合同签署平台,就可以制作可靠的电子签名。平台分为PC端和手机端,在PC端注册和手机端注册是一样的,PC端和手机端都可以登录。
以手机端为例,注册并登录平台,并完成个人实名认证之后,就可以进行电子签名的制作了。
登录平台手机端之后,点击“我的”,就可以跳转到如下图所示的页面。在此页面中,有“签章管理”、“手绘签名”、“签章模板”三个功能。
如果喜欢手绘签名,可以点击“手绘签名”,就会跳转到绘制签名的页面,如下图所示:
在此页面可以进行手动绘制签名,如果不满意,可以点击“重写”,进行重新绘制,直到满意为止。绘制成功后,点击提交,电子签名就制作完成了。
如果不想手绘,可以点击“签章模板”,使用模板来进行签名制作,如下图所示:
在“签章模板”板块,可以选择不同的字体制作属于你的个性化的电子签名。目前提供的字体有三种,分别是仿宋字体、楷体以及方正黑体,同时可以选择制作正方形或者长方形的电子签名。
签章样式总共有六个,点击自己喜欢的模板,比如“楷体”,签名的样式就会展示在手机屏幕上方,签名样式会随着选择模板的不同而即时更改。选定之后模板之后,点击提交就可以了。(备注:名字在注册之时,用的是实名制,所以在制作签名模板时,不需要重新输入名字。)
电子签名的我国立法
合同上是电子签名的,只要电子签名是可靠的,就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合同发起方在预设的填写区、签署区填写签署信息,添加自己的电子签名。通过人脸认证等方式,完成意愿认证,就生成一份要件完整的,待签署状态的电子合同了。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的规定,电子合同也是合同的法定形式之一,电子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帐”。 《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目前已变更为信息和工业化部,目前已经取得资质得有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获得了从业资格,可以对外提供合法电子签名服务。
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用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从上述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正文内容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 院或者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怎么选择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系统
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作为新型信息化软件产品,应用范围迅速扩展,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众多便捷,那怎么选择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系统呢。
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系统是应用类信息安全系统,什么样的应用决议就应该用什么样的电子签章系统,用户在选择电子签章时,就应该留意以下几点:
1)明白当前需求:应该明白当前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目的是什么,需求理解对哪些内容进行电子签名,业务信息系统的完成方式等等,只有明白需求,才更加准确的明白需要购什么样的签名系统;
2)预测将来需求:除了明白当前需求之外,还应该剖析本单位以后可能的需求,以免购的电子印章系统固然满足当前需求,却不可以满足以后其它需求,到时分还得购置其它的电子印章系统,不只形成投资糜费,管理运用上也很不便当;
3)平安性评测:在详细选择产品时,应该首先对被调查的电子印章系统的整体架构进行理解。电子印章系统是一个基于PKI技术的应用类信息平安系统,就系统架构上必需遵照CA认证的平安体系架构,同时作为实物印章的替代产品,还必需遵照传统实物印章的管理标准。用户能够从这两个方面来调查,首先看看系统的认证原理与流程能否契合CA认证的原理和流程,由于CA系统必需有效劳器软件作为对客户端认证恳求进行认证,另一方面,传统实物印章都是集中制造、管理,对用章的过程进行严厉审批,同时具备细致的用章记载,因而,一个安全的电子印章系统必需是包括客户端签章应用软件和效劳器端管理和认证软件两大局部。后台效劳器软件除了提供对印章的认证之外,还包括了对电子印章的制造、发放、受权、挂失、销毁等电子印章停止全程管理,对电子印章的运用停止全程监控——保存完好的用章日志。
4)功用性评测:在根本确认平安性请求之后,就是要调查客户端的功用了。首先需求理解被调查的软件支持的哪些类型的签章,比方能否支持MS Word、MS Excel、WPS、PDF、AutoCAD等等,另外关于数据库表单内容的维护能否有中间件产品来支持。由于支持的文件格式越多,满足需求的才能就越强,最好可以经过一套电子印章就能够支持本单位一切的电子签名需求。
5)产品应用调查:任何一个产品只要经过大量用户的应用才可能得到完善,特别是电子印章系统,作为一个新的行业性产品,并没有统一的请求,只要经过若干用户的实践运用不时完善才可能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电子签章客户端软件都是在各类Office软件中运用,软件系统的可靠性只要经过大量用户的应用才可以得到考验。因而,选型时,应该剖析该产品的用户群以及应用方式,有可能也能够调查实践的用户运用状况,只有真正在用的软件才能够归入选型的范围。
6)系统可扩展性:电子印章系统是一个基于PKI技术信息安全系统,用户在调查这类系统时,还能够更进一步调查系统的拓展型,看看所选的系统能否能够与基于PKI技术的身份认证系统集成在一同,能否能够扩展构成单点登录系统,以便于架构统一的高度集成的PKI安全应用体系。
电子签名系统用电子签名技术,结合数字证书技术、网络加密技术而设计的数据安全产品,用插件技术将电子签名系统与OFFICE、AUTOCAD产品无缝连接,用户在正常编辑文档的方式下就可以在WORD/EXCEL文档、AUTOCAD图档内部实现电子签名。
总之,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系统与其它应用信息系统一样,是一套计算机软件,而不是仅仅提供添加印章的小工具,随意选一个就可以的,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用户在选型时,必需慎重、科学地调查,以免糜费了投资,影响了工作的顺利推进。
电子簦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部门对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也开始用电子手段,如电予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这些也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电子签名的有关规定。
因此,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即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所有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领域,关于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均适用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特殊情况,电子签名法授权院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此外,基于交易安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电子签名法规定在一些特定范同内的法律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包括: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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