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一般多大_电子签名一般多大尺寸合适
1.网签后多久能拿房产证
2.驾考电子签名确认没点保存,科目一电子签名确认图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如何保障?
4.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1000字以下。急用。帮帮忙啦。谢谢啦
5.电子商务主要是做什么的?
电子签名的文档在被改动后,是可以看到被改动的迹象的,因为其电子签名的哈希值已经改变,但是签发人不能自动收到文档被改动的信息。只有看到文档的时候他才知道被改动了。
一、打开PDF文档并在“签名”选项中选择“签名文档”。
二、出现以下对话框时,可以选中小框并停止显示提示消息。单击“确认”后,可以在要放置电子签名的位置绘制一个小框。
三、请按下图填写数字信息并添加相关信息。ascii下的机构、部门和组织名称不能用中文填写,但中文名称和组织可以在右侧填写。
四、下一步是根据以下示例填写数字信息并添加相关信息。ascii下的名称、组织部门、组织名称等不能用中文填写,但可以在右边填写中文名称、组织等。
五、接下来,选择存储位置并添加用于签署文档的密码。你可以随意设置,不少于六个字符。
六、完成后可实现pdf电子签名。
pdf文件的作用:
可移植文档格式是一种电子文件格式。这种文件格式与操作系统平台无关,也就是说,PDF文件不管是在Windows,Unix还是在苹果公司的Mac OS操作系统中都是通用的。
这一特点使它成为在Internet上进行电子文档发行和数字化信息传播的理想文档格式。越来越多的电子图书、产品说明、公司文告、网络资料、电子邮件在开始使用PDF格式文件。
网签后多久能拿房产证
与传统签章比,电子签章的优势:
优势一:电子签章提升企业工作效率
企业使用电子签章后,企业的合同签署、财政报销、OA审批等环节可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随时随地在线进行确认及签署。相比传统签章四处找领导审批,异地用章快递邮寄等繁琐的流程和冗长的签约周期,电子签章的采用极大的提高了企业协同办公的效率。
优势二:电子签章为节省大量成本
传统签章使用需要打印纸质合同,而企业使用电子签章后,所有的合同签署、文件审批均可通过线上实现无纸化操作。同时文件签署完后还可线上进行储存及管理,省去了线下纸质合同分类管理的麻烦,可为企业节省一大笔印刷成本、纸质成本、仓储成本、物流成本及人力成本。
优势三:电子签章管理更便捷
电子签章线上管理,无论是电子签章的制作、授权、查看还是删除,均可在线操作,且操作者必须是通过实名认证及拥有权限之人。相比传统签章专人专柜管理,申请用章后不按时归还,易导致签章丢失、滥用等情况,电子签章大大的优化了企业签章管理过程。
优势四:电子签章安全合法
电子签章基于数字签名技术,可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被篡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相比传统签章易被盗、被伪造,电子签章在安全性、合法性上更能够贴合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由此可见,电子签章对于企业的好处不言而喻。在国外,众多大公司例如Adobe, Alpha Trust, Echo Sign 都会使用电子签章来签署电子合同;在国内,阿里巴巴、SAP、微软(中国)等众多知名企业也在采用电子签章来处理线上业务。传统纸质盖章转向线上使用电子签章不仅是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也是信息技术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驾考电子签名确认没点保存,科目一电子签名确认图
网签后一般一年左右就能拿到房产证。
网签指的是交易双方签订完买卖合同,并将合同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会形成一个唯一的网签号码,通过网签号码可以在网上查询网签信息。以前的新房网签基本上是线下签订购房合同,然后再去房管局网签,现在基本上是线上签订,能更快地进行网签。
网签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说得简单点它具有防止房屋“一房多卖”的作用,说起一房多卖大家都是非常害怕的,所以就有了网签这个流程。新房一般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在线上网签了,一般开发商会有身份采集器,直接采集身份证信息在房管部门的官网上网签,当然也有线下签订的,在签合同时可以询问售楼**。
二手房一般由中介在房管部门网上进行网签,买卖双方不用管,如果是自由交易,可以去当地房管局进行网签打印。其实网签和拿房产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因为网签只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个流程,并不能影响房产证的办理时间。
如果购买的是新房,那么需要等到房屋交房后,开发商才会开始房产证的办理流程,一般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上承诺交房后的一年或者一年半的时间办理好房产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网签和新房办理房产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但是想要办理房产证是需要先经过网签的。
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如何保障?
驾考电子签名确认没点保存并没有多大关系,通过科目考试后,都需要考生和考官签名确认成绩。在驾考系统当中,签完名点击“确认”后,系统会显示一个5-10秒左右的界面,上面显示保存签名或成绩的字样。出现这个界面很多人没有反应过来页面就关闭了,很多人担忧成绩会不会作废? 其实这个并没有多大关系,根据现场考官的回应,签名点击确认后,成绩就和签名就会上传到系统。不管有没有点击“保存”,有点击“确认”就没有多大关系。 但如果激动得忘了最后签名的时候点击确认的情况,那么按照正常的程序来讲说,后续是需要进行补签或重考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科目的考试笔录由申请人和考官签名。未经签字,不得发给机动车驾驶证。 当然了,这一说法也不是绝对的,具体的要看你运气如何。因为现在有部分考场为了防止考生忘记点击确认选项,所以系统会自动确认签名。建议事后可以向驾校询问一下你的科目一的考试成绩。如果运气好的话是有成绩的,说明考试系统自动确认了,如果没有成绩,那么你就得重新预约考试了。科目一考试注意事项
1.在考试前建议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因为不少人都是第一次来考科目一,所以面对考场难免会产生紧张情绪,而提前到达靠考场可以熟悉考场布置,缓解紧张情绪。在科目一开考前,考官会提前和各位学员说明注意事项,所以还是尽量提早抵达考场。 2.在分配完座位号后,找到自己的位置,特别要强调的是,在考场的考官没有发话之前,不要点击屏幕上的“确定”,只要坐在位置上就可以,不要有任何操作,当时如果不懂可以问监考或者领队。 3.在考试途中帽子或者手千万不要遮挡面部。因为现在的科目一在考试的时候是有个摄像头在电脑上实时监控考试的答题状态,判断是否出现作弊行为,而这一份监控会和试题一起上传作为最后给你颁发驾驶证的依据之一。所以没事千万不要遮挡面部。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1000字以下。急用。帮帮忙啦。谢谢啦
电子印章是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公章,其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其加盖的电子文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可见,电子印章绝不是简单的公章图像加上电子签名,关键在于其使用、管理方式是否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其加盖的电子文件是否有与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使用方式与纸张文件有多大程度的相似性。
电子印章作为电子签名的一种形式,可以与实体章一样具备法律效果,但是需要注意其有效性。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即可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起到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效力。
建议在可靠的第三方平台制作电子印章。
电子商务主要是做什么的?
B.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
电子商务可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因此,它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
1、广告宣传
电子商务可凭借企业的Web服务器和客户的浏览,在Internet上发布各类商业信息。客户可借助网上的检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网上主页和电子邮件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与以往的各类广告相比,网上的广告成本最为低廉,而给顾客的信息量却最为丰富。
2、咨询洽谈
电子商务可借助非实时的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的讨论组来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Whiteboard Conference)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网上的咨询和洽谈能超越人们面对面洽谈的限制、提供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3、网上订购
电子商务可借助Web中的邮件交互传送实现网上的订购。网上的订购通常都是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会泄漏。
4、网上支付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网上支付是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信用卡账号实施支付。在网上直接采用电子支付手段将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员的开销。网上支付将需要更为可靠的信息传输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骗、窃听、冒用等非法行为。
5、电子账户
网上的支付必须有电子金融来支持,即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要为金融服务提供网上操作的服务。而电子账户管理是其基本的组成部分。
信用卡号或银行账号都是电子账户的一种标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术措施来保证,如数字凭证、数字签名、加密等,这些手段的应用提供了电子账户操作的安全性。
6、服务传递
对于已付了款的客户应将其订购的货物尽快地传递到他们的手中。而有些货物在本地,有些货物在异地,电子邮件将能在网络中进行物流的调配。而最适合在网上直接传递的货物是信息产品。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服务等。它能直接从电子仓库中将货物发到用户端。
7、意见征询
电子商务能十分方便地采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这样使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形成一个封闭的回路。客户的反馈意见不仅能提高售后服务的水平,更使企业获得改进产品、发现市场的商业机会。
8、交易管理
整个交易的管理将涉及人、财、物多个方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管理的网络环境及多种多样的应用服务系统。这样,能保障电子商务获得更广泛的应用。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领域监管立法进程再提速。《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电商平台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责任,并拟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这意味着,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刷信誉”等行为或被禁止。
在业内看来,进一步细化后的草案将有效推动网络空间秩序管理,将禁止刷单等规则列入草案中,也使得未来电商规范管理有法可依。
1、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草案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原版草案则规定,电商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不难看出,二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明知”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变化,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治理假货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通过强化电商平台对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体现了立法对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
而为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草案二审稿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针对“刷单”、“刷信誉”等不良之风,草案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填补监管漏洞
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刷信誉行为做出严令禁止后,可以预计,这将大幅度减少当前行业内暗藏的刷单乱象。
一名刷单手一天只要刷不足20单就可获得100元左右的回报,如果能够拉拢到其他单手入群,可获取的收益会更高。甚至在平台商家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行业内传出了“不刷单等”的理论。
刷单灰黑产业犹如行业毒瘤,虽然平台打击刷单一直处于高压态势,但隐蔽的刷单产业链利用平台没有执法权的无奈,依然吸附于电商平台之上。
而草案二审稿中有关明确电商平台连带责任的内容,则进一步对电商平台打击假货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上,强化电商平台知产保护,也就是通俗意义上坚持正品品牌、打击假货的问题上,一直是电商行业发展中老生常谈的话题。
京东全球购因平台上有第三方商家销售假“Tiger虎牌”保温杯而陷入舆论风波,尽管事后京东拿出证据表明,集团与正品虎牌的授权合作早于2014年就已经展开,但第三方商家的售假行为仍不能彻底打消社会各界的疑虑。
3、政策仍存细化空间
目前仍处审议阶段的电子商务法距正式出台尚有一段时日,各界对法案进一步细化也抱有较高期望。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进一步细化显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网络空间的秩序管理。
除了将禁止刷单的行为增加在草案中,后续还需要考虑如何对刷单处罚措施进行细化,但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所存在的特性,草案内容的细化乃至落地实施仍需要经历一段持续推进的过程。
而在假货治理方面,如果说原草案中对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限定条件是平台存在主观放纵,在草案二审稿中的表述则意味着,电商平台需要进一步做到在商家审批、入驻环节的审核强化,甚至对于一些消费者在评论中提到的售假线索也要做出相应的线索追踪。
今后电子商务法应增加媒体购物的相关内容,网络购物与电视购物、电话购物、广播购物、报纸购物相结合的模式大量存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全渠道趋势,此外,现在流行的一些网络直播以及相关经济行为,也采取摄像和录像的方式向消费者呈现,这与传统电视媒体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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